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35号) 转发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7〕68号) 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1号) 转发文件的第二条和补充通知。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6号) 补充通知第二条、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2〕37号) 转发文件第一条第三项。
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7号)转发文件的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号) 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2号) 转发文件第一条第(四)款“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规定。
1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科技部新闻出版部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44号) 转发文件第
二条、第
三条的营业税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