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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财税〔2009〕8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1994年以来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4件)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5〕44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5号)。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8号)。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1号)。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6号)。

  7、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7号)。

  8、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28号)。

  9、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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