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陕国土资办发[2009]96号 2009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盘活农村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政府主导,增减平衡。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先易后难,统筹安排。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