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揭发举报类的信访案件,应转给被举报人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或主管机关处理;涉及领导干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接转承办单位对揭发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的内容告知被举报人,严禁将有关信件、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不得下转的信访件不能下转。信访人要求不下转的信件,可以尊重本人意见不予下转,并将信访事项的主要内容摘要通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群众检举、控告类来信来访内容和领导批示,以及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查办的情况,经办人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
第五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明确细致的分工,认真负责地进行办信、接访、电子信访、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听证会审、统计分析、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到合理分工、互相协作,职责分明、密切配合。
第十章 信访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
信访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要求,建立三级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信访问题突出、信访事项长期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单位,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可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示提醒、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并可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矿权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对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应承担责任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部署,对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工作不力、处置失当,造成矛盾激化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超时限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紧急信访事项,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因决策失误、管理工作不当,包括不到位、不作为、失职、渎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突出矛盾,导致恶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在信访工作中因失职、渎职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重大恶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或者社会不稳定的,从重从快追究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政纪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