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可以适用信访调查处理程序组织进行。需要举行听证的,应按《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限内。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生效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予以落实。经复查或者复核维持原处理(答复)意见的,原办理机关应当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和信访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的送达主要采取直接送达、代理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第八章 信访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信访机构应当按照《
档案法》和中、省及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信访事项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和移送工作。
信访事项档案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档案。长期档案一般应当保存10年以上,短期档案保存2年以上。
涉密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档案应当纳入永久档案予以保管。
第四十六条 信访事项资料建档范围:
(一)来信来访登记本:信访交办、转办、督办登记;
(二)信访件的办结情况报告,包括领导批示、查处报告、询问笔录等与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有关的材料(包括图纸),以及处理信访事项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都要装订编号入档,一案一卷;
(三)上级下发和本级制发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文件、电报、总结及相关资料等;
(四)信访分析材料和统计报表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档案原则上不得向外单位或者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信访事项短期档案的销毁应当按照《
档案法》和中、省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实行挂牌接访。接访领导干部及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时应当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倾听,仔细记录,依法办事,行为规范。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粗暴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二)不得有藐视、侮辱信访人等言行;
(三)不得接受信访人的馈赠、宴请和其它消费;
(四)不得委托上访人员办理私事;
(五)不得有其他可能对工作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信访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不得随意将信访人及信访事项告知无关人员。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