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得随意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和诱发新的矛盾。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适用调解程序、信访人同意调解意见的,可以按调解形成的结论,制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对情况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经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告知信访人,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做到依法处理、落实到位,案结事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应当符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法送达等标准和要求。
对手续完备、处理意见落实到位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按程序报批结案,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督查与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2日内完成呈报手续及立案、登记、复印、建档、转发等工作。
急件、要件应当随时办理。
交办信访事项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规定,做到手续完备、操作规范、准确快捷。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实行督办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件,可以在调查阶段同步督办,必要时可以共同进行调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责令整改:
(一)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未按督办要求办理、反馈、执行信访事项及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应当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办可以参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取电话督办、函件督办、走访督办、调人调卷督办、挂牌(专案)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实行绩效责任考核制度。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将督办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一)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或者有关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应就办理进展、存在问题、主要措施、办理结果等情况,及时专题报告;
(二)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因承办单位久拖不决、进展缓慢、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促进信访事项尽快解决;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
(三)对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到位或处理意见不落实的信访事项,应当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跟踪处理方案,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信访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督办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结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予以审查。
督办人员应当对结案报告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呈送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定;必要时,应当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须向上级呈报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经过本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或者经集体研究后审签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