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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信访暂行办法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接访、下访、约访群众时,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记录,依法处理或及时转办、交办,并纳入督办范围限时报结。
  第二十条 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接访时,应当坚持耐心解释、教育疏导、依法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矛盾激化等问题的发生。
  接谈中发现可疑情况时,可询问随身携带物品是否夹杂危险物品。必要时,可征得信访人同意请其接受检查。
  信访人员应当注意观察信访人的情绪变化、行为举止和身体状况。发现异常行为或者情况的,应按预案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集体访和异常访等情况时,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基本情况向本部门负责领导报告。主要负责领导应当亲自接待,靠前指挥,临机决断,妥善处置。必要时,可以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群众信访事项后,应视情组成调查组到信访事项发生地进行调查,调查组一般由2人以上相关人员组成。对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群体性信访事项的,可以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座谈等形式核实信访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和情况,在综合分析、认定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调查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适用调解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信访机构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信访人、涉访相关人员和当地政府、村组及群众代表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对信访事项按认定的初步意见进行调解。
  信访人对事实依据、处理意见持异议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再次核定及认定,并再次组织调解。信访人仍不服调处意见又无新的证据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在调处意见上注记说明。
  信访人同意调解意见的,应在调解意见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可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六条 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在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认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不同法律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执行,并尽量向有利于信访人的方向倾斜;
  (二)对原始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等情形,应当仔细甄别,认真分析,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家参与会审;
  (三)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法按政策限期解决;对信访人要求合法合理、但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而不能解决的,或者因不具备解决的客观条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耐心解释,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予以解决,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
  (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无理诉求,应当依法解释,积极做好说服教育、疏导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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