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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信访暂行办法

  (三)对有重要检举揭发内容、且事件情节比较清楚的匿名信件,可以作为重要信件处理。
  第十七条 来信登记并明确承办单位后,对有详细通讯地址和署名的,应向信访人回信告知具体办理单位,请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有关办理单位咨询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十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并做好记录或者了解信访材料所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
  (一)接待来访时,应当核实信访人的身份、住址、联系电话等并予以登记。信访人人数较多时,应请其推举3~5名代表;
  (二)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或阅读信访人递交的信访材料,对重要情节及事实依据,可提出询问或请其复述、详述;
  (三)对信访人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诉求,应当摘要记录,并将归纳的诉求要点向信访人复述、核对。现场答复和处理的应由接谈人员和信访人签名。
  (四)遇有重大检举揭发事项,可要求信访人在书面材料或者信访记录上签名并盖章、用印(含指印);
  (五)对信访事项涉及本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职能的,应立即通知有关内设职能机构参与接待处理。
  (六)对咨询类来访,接谈人员当面答复解释后,即视为办结。信访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介绍到相关业务部门进一步咨询。
  第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信访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按级信访的,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认真办理,并与信访人签订双向承诺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办结时限,信访人承诺在办结答复前不再越级上访;
  (二)对越级上访的,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为信访人出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引导其按级信访,同时通知应当受理信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接待受理工作。对持转送书返回的信访人,应当参照第(一)项的规定,签订双向承诺书;
  (三)对集体访及越级访反映的问题特别紧急、重要的,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者填写《重要来访签批单》逐级呈报;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五)对应当由本级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可以书面审理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复查、复核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书。必要时也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举行听证等方式进行复查或复核。信访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仍就同一问题信访的,不再受理;
  (六)对涉及土地权属纠纷或者争议的信访事项,应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对涉及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或者争议的信访事项,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
  (七)对不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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