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可以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或者提出请求、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及处置
第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按照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将群众来信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予以登记,不得随意损坏来信。
信访登记应当在详细阅读、准确领会信访人诉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将来信摘要予以登记(文本登记和电子文档登记)。一般应当做到当日签收、当日登记,不得随意迁延。
对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新闻媒体转来的信件应当在登记时予以标记。对上级机关有明确批示和时限要求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的原则,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下列程序处理群众来信: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摘录签写《群众来信呈批笺》报分管局长,并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一般信件,直接转交有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对所反映问题不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来信,及时转送相关主管部门;
2、对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意见或建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批评、建议,摘录签写《群众来信呈批笺》并附来信原件报单位领导阅批;
3、对投诉、举报、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来信,及时报经主管领导阅批转交有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或者交与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4、反映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来信,以电话、函件等形式告知信访人依照《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对反映矿产资源权属纠纷、争议的来信,按管辖权限及时转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职能机构调处。
市、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群众来信中反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苗头的,群众反映合理诉求的,上级机关、新闻媒体转交和领导批示的国土资源重要信件,可以按照要件报告、交办督办、直接查办等方法处理。
(一)要件报告。对内容重要需报请有关领导阅批或参阅的信件,以《群众来信摘报》形式,摘录来信要点,并附原信向领导请示报告;
(二)交办督办。对重要信访事项及其它需要交办的事项,及时制发《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交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
(三)直接查办。对上级机关和本部门领导责成查办的信件及需要本级直接查处的信件,可交由并协助相关职能机构直接查办。
第十六条 对信访主体、信件内容、问题性质特殊的信件,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得推诿迁延。
(一)对时效性较强特别是带有突发性、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信件,应在签收来信当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迅速通知信访事项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或报经本部门领导阅批直接派员督查督办。具体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二)对10人或10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信件,尤其是含有异常内容的信件,应当作为重要信件妥善处理,防止来信演变成集体访或者越级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