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要求,合理设置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是处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各类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大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信访事项的管辖与调处;
(四)督促责任单位按期上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对信访事项答复进行审核,向上级部门报送信访事项协调督办情况;
(五)负责制订本级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制度,编制和执行国土资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置决策实施应急响应;
(六)定期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相关下级责任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八)定期组织信访干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开展培训讲座、交流考察等活动,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九)做好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和工作信息上报。
受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督察(信访)处具体承担省级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宣传普及国土资源法规政策;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教育疏导、排查化解和劝返维稳各项工作;
(三)做好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交办、督办和回复工作;
(四)协调处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交办、转送、督办工作;
(五)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结合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交办的各类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要求,实行国土资源信访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做好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制度。主要负责领导应当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访、约访、下访群众工作制度,使之经常化,制度化。主要负责领导和班子成员应当在公示的接待日或者定期到信访接待地点接待重要信访,处理信访事项。并根据工作实际,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约访。领导干部以及相关内设机构、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安排下访,到群众反映强烈、信访事项增多、社会影响较大的地区走访,以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下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