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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信访暂行办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信访暂行办法
(2009年5月18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国土资办发〔2009〕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和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与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进程,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举报或者控告请求,依法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规范信访活动,注重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的形式表达诉求。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以“畅通渠道、接待热情、受理及时、答复准确、程序合法”为标准,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妥善处理各类信访事项,坚持预防为主、重心下移和关口前移,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级、及时解决在基层,不得将矛盾和问题推向上级和社会。对群众反映的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应当“小事不出县,大事不出市,特大事不出省,不给北京添麻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信访人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实际,制定并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国土资源信访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国土资源信访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通过信访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和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对改进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者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信访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分工协作,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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