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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
  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
  销售限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最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
  二、关于征税范围界定问题
  (一)基本登记类型的征税范围界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国土房管部门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分为八大类,若干小类,大类包括: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契税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转让(买卖、赠与和交换);以及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赠与的情形,包括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因此,涉及征收契税的主要登记类型如下:
  1.初始登记: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仅指国家批准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地产转移登记 。
  3.变更登记:土地房屋分割权属登记。
  其他登记类型凡属于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特殊情形下征税范围界定
  1.土地房屋继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上述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是指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个人实施继承的行为。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以及个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承受其土地房屋属于受赠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不征契税的法定继承还包括: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剩余法定继承人进行的继承行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一方去世后,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承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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