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
(一)房屋拆迁安置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
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首次购房的证明由购房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为便于政策落实和实际执行,无论购房单价是否超过本地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以及对于已婚的农村居民,无论其配偶是否已购房,均适用上述政策。
(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符合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县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公有住房出售,职工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根据
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免征契税。
(四)购置标准厂房
根据《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325号)的规定,入驻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的企业购买园区内标准厂房的,免征契税。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认定标准,取得由市园区办核发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