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检验机构,各授权质检站: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在2004年以(国质检监〔2004〕546号)印发了《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全国统一文书的通知》,2008年又颁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总局2008年第83号),省局已将此文件转发全省质检机构并提出了具体执行措施。但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质检机构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抽样人员不能严格按标准或产品检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单填写不认真、缺项或漏项,甚至将产品名称与实物标识名称填写错误,导致检验报告信息不全或发生错误;有的检验报告把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混为一谈;有的不能正确计算处理检验数据,数值修约不够准确;有的检验结论的表述不够严谨和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所提供的数据和结论,是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检验数据和结论不公正、不准确、不规范,必然影响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正确性、有效性、权威性,甚至会导致行政行为发生严重错误。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的编制,提高检验报告的质量,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公正、准确,提出以下要求:
一、检验报告的格式除封面、检验项目继续使用全国统一文书的规范格式外,检验信息及检验结论一览表均采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
二、检验报告应当包含的信息必须准确、有效、齐全;
三、检验结论必须科学、准确、清晰、客观,依据充分,表述简洁。只对被检产品的质量做出结论,不得在检验报告写建议或其它内容。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抽查检验、复查检验)中,发现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要求的,在检验报告中应将实物质量和标识分别作出判定后,再进行产品质量综合判定(详见附件)。
五、产品分别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等不同层次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而企业又未对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作出明示时,应当按照标准等级效力和有关规定,确定所依据的标准,并按照该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