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扎实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整顿一类产品、规范一个行业的总体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集中整治行动。在具体工作中突出以下环节:
一是着力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县区局深入辖区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逐一排查,重点检查产品标识中的配料表、生产配方中规定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现场使用原辅材料及库房存放原辅材料品类。以国标GB2760(2007)为依据核对其安全性和合法性,尽最大努力消除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以高风险产品为重点,加大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着力发现生产加工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坚决实施召回。全面完成省局《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甘质监食[2009]12号)工作提出的各项任务;对使用非食品物质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隐患,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管理,推广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行为的规范管理。
二是着力整治食品企业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在全面检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以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其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配料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生产过程质量状况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生产许可必备保障条件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对屡整屡犯、违法严重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对多次通报的企业,原则上都要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制假制劣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是着力整治食品加工小作坊。认真总结近几年整顿和监管小作坊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生产加工集中区域为重点,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落实职责内监管食品小作坊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管理制度。要按照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甘质技监食[2006]312号)、《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加印(贴)限定区域销售标志暂行规定》(甘质监食〔2008〕192号)、《关于印发<豆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等三个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的通知》(甘质监食〔2008〕220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小作坊监管工作制度,监督其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坚决查处无产品标准和不按产品标准生产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制假制劣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要加大全面推行《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加印(贴)限定区域销售标志暂行规定》的实施力度,食品加工小作坊产品必须在最小包装显著位置上加印(贴)限定区域销售标志,无此标志的以无证查处。此项工作,必须在上半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