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10〕45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0]12号)精神,我市2007年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将到期,现就我市《收费许可证》核发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换领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服务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二、实施方法、步骤
(一)《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通知本系统所属单位换领《收费许可证》工作,核发的具体安排是:
1、时间安排:《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从3月15日开始至6月底结束,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2、市属单位到市物价局办事大厅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在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下载,并按申请表的格式,逐项如实填写表列内容,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物价局办事大厅受理(地址:延安路484号综合办公楼2号楼4楼,联系电话:85811391;85172573)。我局将开通网上申请办理程序,进入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办理,同时上传收费依据和法人资格证明。
3、经市物价局受理、审核合格后,颁发《收费许可证》新证。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二)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相关资料。
四、几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