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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的户外设施补偿费标准(2)

  单位:元

项   目

单 位

补偿金额

备      注

板石路面

15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填体沙路面

8

以路还路的不予补偿。

混凝土沉井

400-2000

水井口径1.5m以下,井深4m以下,每口400元。其余按口径不同井深每增加1m酌情递增100-130元。

砖石井

200-500

水井口径1.5m以下,水深2m以内,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砖石压水井

300-600

水井口径1.5m以下,水深2m以内,每口300元。其余酌情递增。

钻孔压水井

200-300

井深4m以下,每口200元,其余酌情递增。

混凝土坟墓

1200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石砌拱坟墓

1000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有石碑土坟墓

1200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土坟墓

500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麻石坟墓

2000

双冢加50%,三年内新葬坟墓增加50%。

琉璃瓦(瓷瓦)

80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沼气池

2000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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