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市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南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10年春节前,在全市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制定应对预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