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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与环境统计工作的顺利衔接,奠定“十二五”环境统计和污染减排工作基础,保证“十一五”后期各项环境管理和污染减排工作的连续性,国家环保部决定在2010年和2011年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62号)以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0〕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为确保全市更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更新调查工作实行“动态调整、重点调查、总体核算”的工作原则。即对调查对象和调查数据实行动态调整;对调查工作进行适当简化,从普查数据库中筛选出一定比例的主要污染源,并对原有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清库整理和纳入新增企业后进行发表调查;对于发表调查之外其他污染源采取综合报表总体核算。

  二、更新调查范围对象和时点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包括南宁市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含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分为重点调查和非重点调查两部分。工业源和农业源包括重点调查单位和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生活源全部为非重点调查估算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部纳入重点调查单位。重点调查单位采用发表调查方式逐一核算排放量,非重点调查单位采用估算方法核算排放量。

  (二)调查时点

  1.2010年更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9年度,调查工作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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