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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起草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确保按时报审草案。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对列入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提前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和统筹协调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高质、按时完成2010年立法工作任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立法项目43项。其中,年内拟完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安排调研项目12项;制定、修订、废止政府规章12项,安排调研项目14项。
  一、计划完成项目(17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1.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2.农业机械化条例(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3.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5.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2项)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规定
  (市工商局起草)
  2.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市粮食局起草)
  3.节约用水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4.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起草)
  6.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起草)
  7.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8.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规定
  (市政府口岸办起草)
  9.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10.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废止)
  (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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