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市政府立法工作全过程
2010年立法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高度关注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制度要求,坚持从首都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着力抓好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管理与运行保障机制、维护公共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化农业发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
在起草、修订法规、规章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立法制度设计要努力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首都地方特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与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相统一,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导向,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首都和谐稳定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可操作性。
二、要加强统筹协调,深化立法基础工作
立法工作要有更高的定位,按照宽视野、高起点、高标准要求,注重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注重区域协调,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完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机制,使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核、评估等工作环节良好衔接。要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协调、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行业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要增进立法工作深度,每个项目都要深入实际,开展基础调研,注意听取企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基层和群众意见。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草案谋篇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要发挥首都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改进立法公众参与方式,增强各类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意见征求方式的有效性,使先进的理念和优秀的制度成果有机融入立法工作之中。要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使立法中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要强化责任,确保按时完成立法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