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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间避免交叉污染。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设备材质必须无毒、无味,并定期清洗、消毒,保证生产的卫生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所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生产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原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产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采用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应当防止有害细菌、毒素、农药等有害物质以及过量杂质造成的污染,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明。并掌握一定的食品生产加工知识和卫生知识,能保证食品生产质量,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建立原料购进与使用台帐、食品生产与销售台帐。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单独建立购进与使用台帐,实现原料和食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做到专柜存放、专人添加、严格按规定比例准确计量。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用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其材质应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对食品无污染。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简易包装。散装食品应在密闭卫生的容器贮存和销售。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施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和票据。对没有质量合格证明的,自行检验或送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检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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