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质监食〔2009〕251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8月5日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
第三条 本省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从事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扩散性污染源。
第六条 生产场所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要求。生产区、生活区、营业区、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应当有效分隔。生产区应当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设施。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离地离墙、码放整齐,保证安全卫生。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区的地面应当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屋顶应无灰尘;生产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生产锅炉或火炉,应与操作间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