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质监食[2009]264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省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对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情况进行分级,并按级次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和项目内容。
第六条 对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廉洁高效、查帮并重的原则。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检查内容
第七条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生产品种和加工方式是否在许可范围之内。
第八条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台帐。
(二)对供货者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的报告。
(三)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有无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况。
(五)对不合格原料(含半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第九条 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厂区环境、加工场所及设施的卫生状况和企业日常卫生自查记录。
(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和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现象;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三)产品投料配比记录,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数量和比例。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按规定向质监部门备案。
(五)关键质量控制点的确定及控制记录。
第十条 检查食品出厂检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