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奖励标准:
(一)村镇规划编制,每乡镇奖励6-12万元,每村奖励2-5万元;
(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每公顷奖励0.1万元,原则上每镇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省级村镇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每小区奖励5-10万元。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奖励标准: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编制,每风景名胜区奖励8-12万元;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每城市奖励15-20万元,每乡镇奖励10-15万元,每村奖励5-10万元;
(三)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编制,每街区奖励5-10万元;
(四)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编制,每乡镇奖励10-15万元,每村奖励5-10万元。
第九条 严格按规划执行的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奖励标准:
(一)省级村镇住宅小区试点示范项目,按小区规模和规划设计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按年度按每户0.8-1.2万元计算奖励额度;
(二)省级村镇试点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25万元。
第十条 财政困难的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奖励标准:每县城20-25万元。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城市群)规划,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项目支出标准按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上报当年需要编制规划的名单、规划建设相关项目和资金申请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镇村规划编制成果和村镇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三)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考核验收情况下达项目建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