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10]1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局: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三日
福建省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城乡规划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资金相对集中使用的原则,重点支持村镇规划建设,并适当向转移支付地区及示范项目倾斜,起到引导、示范和鼓励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经验收合格的列入省村镇规划编制建设任务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规划,省域、跨区域城镇体系(城市群)规划,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
(二)村镇建设规划,含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规划;
(四)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