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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准备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响应启动
  4.3 分部门响应
  4.4 分灾种响应
  4.5 现场处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公布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5.3 征用补偿
  5.4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7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2 名词术语
  8.3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附表1-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连阴雨(雪)、龙卷风、霾、扬沙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省长领导下,副省长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应对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省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由省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保障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省减灾委组织实施。
  2.2 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灾害,各级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高温、雷电、大风、霜冻、大雾、龙卷风、冰雹、连阴雨(雪)、霾、扬沙等灾害,由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监、海洋渔业、海事、民航、电力、铁路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2.2 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通知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
  4.2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门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依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依据《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海洋灾害,由海洋渔业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商务、铁路、民航、通信管理、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外事、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邮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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