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
(浙发改农经〔2010〕47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工作。今后凡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审核(备案)前,均应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海预审意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涉海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其审批或核准的涉海建设项目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凡未通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资源利用和围填海规划计划编制,在组织下一年度围填海计划时,应积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相关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排序,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需求。在用海预审时,应重点审查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情况和政策处理方案,对于涉及围填海的建设项目,要核减围填海计划指标,指标未落实的不得通过用海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