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2010年度县(区)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2010年度县(区)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平凉市2010年度县(区)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第八次全体会暨全市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十一五”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在2009年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制定提出2010年度县(区)经济发展责任目标综合考核办法。
本办法分经济发展综合指标、重大项目建设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三大块。考核采取部门分头考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评价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汇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议审定。考核对象为各县(区)委、人民政府。
本办法设综合奖、重大项目建设奖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奖。综合奖根据经济发展综合考核最终得分,分三个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重大项目建设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按最终考核得分取前三名县(区)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8000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
一、经济发展综合指标考核
主要考核4项指标,由市发改委负责考核,市统计局提供数据。
1.地区生产总值(250分)。
2.地方财政收入(250分)。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分)。
4.农民人均纯收入(250分)。
二、重大项目建设考核
主要考核市列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各县(区)年度实际实施项目情况申报增补,但增补的项目年度完成投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具体按初步设计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计划确认)。由市发改委、市招商局负责考核。
1.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500分):主要考核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超完的按比例加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按比例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