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严格按照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我省《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豫政办〔2007〕104号)规定,保证符合条件的群众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逐步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将婚姻家庭矛盾、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和拆迁赔偿纠纷等农村易发纠纷普遍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五五”普法内容,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方式,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引导农村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增设法律援助受理点,直接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引导各地扩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试点,增加值班律师办公室数量,推动法律援助窗口前移。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简化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延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期限,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办案机制,充分发挥《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和《七省(市)司法厅(局)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座谈会纪要》的效用,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及时掌握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及案件办理情况。推动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大局,主动、及时地调解农村涉及征地、补偿、拆迁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因土地、资源、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形成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多层次、规范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切实提高对热点、敏感问题的预知、判断和预防能力,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探索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纠纷调处方式方法,鼓励律师以多种方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深入研究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培训人民调解员,积极整合社会调解资源,不断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