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见
(豫司文〔2009〕4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省监狱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视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司法行政工作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政工作具有服务社会、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以及法制宣传、依法治理等工作,在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深化农村改革,实现涉农制度创新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粮食增产,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农民工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进步,需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农村改革发展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和前所未有的机会,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总结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视察河南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省农村改革发展的工作大局,立足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制宣传职能,积极为农村改革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开创新局面。建立健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把司法行政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服务提高到一个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