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人协会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5分)
没有建立的,扣1分;未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的,每起扣2分。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年度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情况。(5分)
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年度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结果,按评查的实际得分进行折算。没有开展鉴定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的行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得分为该项分值的80%。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规范化执业考核上述得分基础上扣10分:
(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经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司法机关确认的;
(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人协会监督检查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
(四)因信访投诉案件处理不及时,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或部、省领导亲自批示交办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业务类别不同,在本办法所列考核项目中无需要考核项目的,该项目得分为该项分值的80%。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同时,邀请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抽查复核。复核与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直接进行,每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考核组、抽查复核组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采取实地查看、抽查案卷、查阅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存档文书与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抽查案卷实行随机抽样的办法,从被考核机构当年度办理的鉴定案件中抽取。年鉴定量在200件以上的,按5%抽取;年鉴定量在200件以下的,抽取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10起;年鉴定量不足10起的,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