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鉴定文书语言表述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每起扣0.5分;
(五)司法鉴定文书签名的司法鉴定人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1分;
(六)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不符合格式和要求的,每起扣0.5分;
(七)司法鉴定文书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红印、骑缝章或加盖印章不齐全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标准扣分。(11分)
(一)司法鉴定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室和档案柜应符合保密要求。(2分)
1、档案无专人管理的,扣1分;
2、档案室和档案柜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扣1分。
(二)归档立卷应遵循文书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按一案(事)一档、单独编号的原则立卷,一个月内归档完毕,交档案室统一保管。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2分)
1、不按一案(事)一档、单独编号的,扣0.5分;
2、立卷、归档不及时的,扣0.5分;
3、案卷缺失的,每起扣1分。
(三)归档的司法鉴定文书材料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2分)
1、档案装订不规范的,扣1分;
2、保管期限划分不明确,案卷封面填写不清楚或无目录的,扣1分;
3、归档资料不齐全的,每起扣0.5分。
(四)案卷状态应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霉变、虫蛀、受潮现象,鉴定材料不得涂改、增删、污损。(1分)
1、材料有涂改、增删、污损的,每起扣0.5分;
2、案卷有破损、霉变、虫蛀、受潮,每起扣0.5分。
(五)档案的借阅、复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借阅有登记,复制有记录,及时收回,并注意保密。(2分)
1、借阅、复制无记录的,扣1分;
2、借阅不及时收回的,每起扣1分;
3、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六)《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填写应真实、完整,并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2分)
未及时填写或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每件扣0.5分;故意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的,发现一起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