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鉴定需要造成鉴定材料损坏、遗失的,每起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分;
5、鉴定材料退还委托方,应制而未制复制件并归档的,每起扣1分。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3分)
1、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每起扣1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的,每起扣0.5分;
2、伪造或虚假记录的,每起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3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分)
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正确的,每起扣0.5分。
(五)鉴定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1分)
1、对女性作妇科检查,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或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每起扣0.5分;
2、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的,每起扣0.5分;
3、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每起扣0.5分;
4、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每起扣0.5分。
(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文书审查签发制度。(2分)
鉴定文书未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审查签发的,每起扣1分。
(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1分)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档案内容的,每起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1分。
(八)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并按规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2分)
1、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每起扣0.5分;
2、鉴定文书发送不及时或无发送记录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标准扣分。(5分)
(一)司法鉴定文书种类适用不正确的,每起扣0.5分;(二)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内容不完整的,每起扣0.5分;
(三)司法鉴定文书需要附件,无附件或附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