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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但主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每起扣1分;

  4、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未及时办理登录、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每起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业务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9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3分)

  1、未设立专门受理案件部门或未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案件的,扣1分;

  2、未建立受理案件台帐的,扣1分;台帐登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扣0.5分;

  3、受理事项无委托书的,每起扣0.5分;

  4、鉴定材料接收无详细记录的,每起扣0.5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符合受理要求。(4分)

  1、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每起扣1分;

  2、鉴定事项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每起扣1分;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鉴定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每起扣1分;

  4、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每起扣1分。

  (三)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2分)

  1、不按规定期限受理的,每起扣0.5分;

  2、未签订协议书的,每起扣1分;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的实施应达到以下要求,不符合要求,按以下标准扣分。(15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2分)

  1、鉴定人数或鉴定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起扣1分;

  2、鉴定人未依法进行回避的,每起扣1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处置进行记录和控制。(3分)

  1、鉴定材料传递无交接记录的,每起扣0.5分;

  2、到现场提取检材,少于两名鉴定人的,每起扣1分;

  3、检材可能损坏、耗尽或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认可的,每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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