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确认一次扣1.5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司法鉴定事项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省司法厅及省辖市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等。(3分)
每缺少一项扣0.5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河南省司法鉴定事项风险提示及投诉举报告知书》、《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1分)
未摆放的,每缺一项扣0.5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1分)
对岗位职责不熟悉或不能有效履行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10分)
1、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不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每次扣1-3分;
2、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及业务报表等,每次扣1.5分;
3、不按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2分;
4、拒绝接受或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次扣2分;
5、搞虚假宣传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每次扣1.5分。
第十九条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主体,每项执业类别有三名以上的司法鉴定人。(3分 )
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人扣1分。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3分)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严格依法执业。(6分)
1、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2分;
2、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因违反执业纪律受到行业处分的,每起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