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业公示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及社会的管理监督情况;
(七)依法执业情况;
(八)司法鉴定业务受理情况;
(九)司法鉴定实施情况;
(十)司法鉴定文书出具情况;
(十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质量评查情况;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监督情况。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的基本要求:
(一)执业场所设置符合要求;
(二)执业主体合法,每个执业类别的执业司法鉴定人在三人以上;
(三)仪器设备配置符合司法部要求及相关规定;
(四)内部管理制度符合省司法厅规定标准并有效落实;
(五)执业公示符合省司法厅规定;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职责明确并有效履行;
(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有序,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八)依法执业,无违法违纪现象;
(九)依法统一受理案件;
(十)鉴定适用技术标准准确,实施过程合法、规范;
(十一)鉴定文书完整、规范;
(十二)鉴定档案符合《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十三)通过司法鉴定质量评查;
(十四)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处理信访投诉机制。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实行百分制。每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该项扣分标准扣分。每一条规定的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不满7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每年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