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批转《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司文〔2009〕5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河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制订了《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是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配置、内部管理、执业情况、鉴定案件办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全面考核。
第四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场所情况;
(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