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海事局熏蒸船舶残渣和船载熏蒸货物运输组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5日)废止大连海事局关于大连海事局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
为消杀货物中存在的害虫、老鼠,近年来,不少载运粮食、谷物、木材的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在运输过程中使用熏蒸剂对货物实施随船熏蒸,尤其以散装形式运输的船舶为主。通常情况下,一般使用固体磷化铝作为熏蒸剂,磷化铝属于主危险为第4.3类,副危险为6.1类,包装类为Ⅰ类的危险货物。当磷化铝熏蒸剂接触空气、遇湿时,会放出易燃、有毒的磷化氢气体,严重危及生命。在船舶运输或卸货过程中,常常因为对磷化铝熏蒸剂及其残渣处理不当而造成了多起事故。为保护海洋环境,保障船上人员及港口安全,加强对熏蒸船舶和货物运输组件运输的安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熏蒸作业单位对船舶或货物运输组件实施熏蒸后,船舶代理应在装船前通知船方拟装运的处于熏蒸状态的货物运输组件或熏蒸货物处所,并提供关于对空气中熏蒸剂测试方法、熏蒸剂的作用及有害特性、中毒症状、相应的医疗方法、应急程序以及熏蒸剂残渣处理的详细说明。
二、船舶装运含有熏蒸货物并且未进行彻底通风的货物运输组件进出港,应按照第9类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申报,正确运输名称:熏蒸状态下的货物运输组件,联合国编号:UN3359。申报单证上应填写所用熏蒸剂的类型和用量以及熏蒸的日期和时间,提供处理残留熏蒸剂和使用熏蒸器材的说明,并按规定粘贴熏蒸警告标牌(见附件1)。
三、对随船熏蒸的船舶(进口粮船),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在船舶到港前24小时向有关海事处申报船舶熏蒸情况,提交《熏蒸船舶进港申报单》(见附件2),说明以下情况:熏蒸剂名称、熏蒸日期和时间、熏蒸剂使用量、熏蒸剂包装形式、通风日期和时间、熏蒸处所、熏蒸剂残渣拟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