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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A、转公积金贷款B涉及的房屋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公积金贷款A应已偿还一年以上;
  (二)转公积金贷款B、转公积金贷款C应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三)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
  (四)转公积金贷款B、转公积金贷款C的新借款人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的关系须为本人或配偶;
  (五)转公积金贷款C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公积金贷款A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转让交易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二)转公积金贷款B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三)转公积金贷款C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最大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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