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房金发[2009]70号 2010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三种类型: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A);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B)。
(三)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C)。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转公积金贷款A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