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二)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代理公司转来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变更抵押人的手续后,在微机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的,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一)相同。
(三)抵押物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但新变更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四)借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贷款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借款人还应征得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补交保险费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本条(一)至(三)及(四)展期需按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是根据《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若夫妻双方已共同申请贷款,则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经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按留手印。手印原则要求食指手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为外地户口或农户的,须提供具有大连市非农户口的联系人,联系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工作单位、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前台柜员须核实联系人信息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