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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两人,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并且贷款额度最低到仟元位,借款人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规定执行购买房屋所在地区的贷款政策。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周转速度、当地房屋价格及职工收入水平、偿还贷款能力综合确定的。
  借款人双人贷款还清后,其中一人再次申请贷款时,其额度为个人所能享受的最高额度与个人前次贷款的差额,其中个人前次贷款的额度为原贷款额度的一半。
  借款人离婚后,原双人贷款额度的债务与房屋归属保持一致,另一方可视为没有参与贷款,再购房可享受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两人以上(含两人)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人之间不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则按照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计算贷款成数,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贷款条件,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贷款。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证明。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贷款期限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周转使用情况、职工偿还贷款周期及房屋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两人,以借款人一的最长可贷款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法定退休年龄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借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存量房贷款期限加上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逾期贷款在原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转换,并且一笔贷款的还款方式转换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伍仟元,还款额应以仟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缩短借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2009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约定还款日为贷款放款日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中心将按欠还贷款本息额及欠还期限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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