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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 贷款程序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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