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含现场调查)。
三、复 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 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审核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审核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定许可决定
工作标准:
(一)北京树木移植许可审批单应有审核人员、复审人员、审定人员明确的意见;
(二)留存归档的许可材料齐全、完整、规范、标准;
(三)树木移植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签写齐全。
岗位责任人:林政资源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批准的树木移植许可制定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转受理人员。对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六、送达决定
岗位责任部门:林政资源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工作程序:对许可结果,在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
收费标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附件2: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北京市树木砍伐申请表》,加盖树木管护单位或个人名章(签名)和申报单位名章;
(二)因城市建设砍伐树木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因居住、设施安全等砍伐树木需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严重病虫害或死亡树木需提供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