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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经申请并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丢失的,申请者应当重新申请,经撤销该许可证并公告后,予以重新办理。期限自批准(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许可证公示

  第十七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督促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前至结束后五日内,在树木移植和砍伐实施现场明显位置公示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证。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局应加强对区、县园林绿化局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经市政府或市园林绿化局批准后,区、县园林绿化局应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树木移植、砍伐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申报单位或个人严格按批准的时间、范围、树种、株数等实施树木移植和砍伐。抽查申报单位或个人履行树木移植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落实情况,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的涉及树木移植和砍伐管理方面的违法问题。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审批材料应建立档案,专人管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审批材料,应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统一组织销毁,防止丢失、泄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程序
  2、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程序

  附件1: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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