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0〕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 许可权限
第五条 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
(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
(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
(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 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