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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0〕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现将《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绿地内的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古树名木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是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本市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工作。
  第四条 树木移植、砍伐许可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树木移植,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保护现有景观、大规格树木。严格按照权限审批,各负其责,提高服务效率,加强检查监督。

第二章 许可权限

  第五条 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
  (二)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
  (三)因居住安全、设施安全、抚育或更新改造等原因,在同一地点(居住区、单位院内、市政道路、胡同等)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或者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且不满20株的;
  (四)在区、县园林绿化局受理的树木砍伐申请中,有胸径3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代为受理,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
  第六条 下列树木移植、砍伐由市园林绿化局受理和审批:
  (一)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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