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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发〔2009〕159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就我区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承担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职能。凡申请新设立、定级、升级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纳入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

  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乙、丙级资质的审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审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工程装饰装修监理资质按照房屋建筑专业申请,其中: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审批,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发证;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审批,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企业新设立申请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标准、经营范围及资质办理程序,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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