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在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过渡期内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能满足《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聘用单位和协作单位除执行
《暂行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聘用单位和协作单位协作关系的建立遵循自愿原则。
2、协作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的要求,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协作单位可与1家聘用单位协作,也可与多家聘用单位协作,但应在满足自身业务需要的同时,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协助聘用单位开展业务。
3、聘用单位与协作单位必须是同一行业,且协作单位的资质等级应高于聘用单位或与聘用单位相同。
4、聘用单位和协作单位应签订《外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商确定外聘费用。《外聘协议书》有效期为一年,并在期满前一个月签订新的《外聘协议书》。《外聘协议书》签订后应在一个月内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划设计处备案。
5、外聘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协作单位指派专人担任,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服务于1家聘用单位。合同期内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发生人员变动,应重新签订《外聘协议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6、聘用单位必须依法从事技术工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