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11号)
自治区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贯彻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执业工作: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自治区范围内,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从事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检验、检测的分析与评价、岩土工程咨询等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
《暂行规定》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工作。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可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但其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四)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丙级岩土工程须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变更和退休注册人员返聘等事宜按照
《暂行规定》进行管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权利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按照《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